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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

 

1) 作為新城晉峰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其附屬或關聯公司 (統稱「新城晉峰」)之客戶(「客戶」),當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時,需不時向新城晉峰提供有關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所賦予之定義)。

 

2) 若未能向新城晉峰提供有關資料,將會導致新城晉峰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

 

3) 個人資料將可能在與新城晉峰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被收集。

 

4) 資料將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

 

(a)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b) 作信貸檢查;

(c) 確保客戶之信用維持良好; 

(d) 宣傳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第6款);

(e) 支援新城晉峰在有關服務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內之任何聲明; 

(f) 協助其他有關第三者、專業人員、機構及有關監管機構確認某些新城晉峰在有關服務上之事實; 

(g) 為遵守任何法院命令,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守則,指引或請求,包括但不限於向監管機構,政府機構,稅務機關或行業公認的機構,如交易所,財政和貨幣機構,證券及銀行機構以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披露閣下的資料,上述情況包括香港境內或境外;

(h) 為遵守任何於本地或外國監管機構或稅務機關中新城晉峰已經或有可能在未來承擔的義務,要求或安排,不論是基於法律所規定的或為保護我們在該等或與之相關的司法管轄區之金融,商業營運或其他合法權益而承擔的,包括但不限於遵守新城晉峰因應美國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ATCA”)的安排而承擔的義務;

(i) 為確定閣下是否是一名美國公民,美國聯邦所得稅所指的美國居民,或需以其他方式支付美國稅收,和/或根據FATCA的定義去確定閣下的帳戶是否美國帳戶;及

(j) 根據新城晉峰須遵守之有關法例及/或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k) 組成接收資料者所經營業務的紀錄的一部份;及

(l) 與上述有關或隨附之其他用途。   

 

5) 新城晉峰會把個人資料保密,但為達至上述第(4)段所述的用途,新城晉峰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 : 

(a) 任何中間人,或提供與新城晉峰業務運作有關服務之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b) 任何對新城晉峰有保密責任之適當人仕;

(c) 任何與閣下已有或建議有交易之人仕及機構; 

(d) 信貸諮詢機構及 (發生拖欠付款時) 收數公司; 

(e) 任何管治或與新城晉峰的業務有關的監管機構及交易所; 

(f)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有關帳戶之人士及授權人士;  

(g) 任何新城晉峰之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h) 新城晉峰必須符合任何司法管轄區(無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有關法律、法庭指令或監管條例或規則的要求下:任何交易所、實體、代理人、監管或政府機構。通常在此情況下,新城晉峰須要遵守保密責任而將不能通知客戶或在徵求客戶的同意後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關資料。

 

6) 使用資料做直接促銷

新城晉峰擬使用客戶的資料作直接促銷,為此新城晉峰須取得客戶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第VIA部引入關於取得客戶同意的具體要求(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客戶注意:

 

(a)   新城晉峰不時持有的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統計數據可由新城晉峰用於直接促銷;

 

(b)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標的:

(i) 證券、期貨、外匯、基金/單位信託、債券、衍生產品、保險、強積金、商品、投資、資產管理、投資移民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 關上文第(b)(i)款所述促銷標的類別的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

(iii) 由新城晉峰提供有關上文第(b)(i)款所述促銷標的類別的服務和產品(有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會提供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資助。

 

(c)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新城晉峰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新城晉峰及其聯營公司之任何成員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營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iv) 新城晉峰及其聯營公司之聯營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會提供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   除了自行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新城晉峰亦擬將上文第(a)款所述資料提供予上文第(c) 款所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標的時使用新城晉峰可能就此獲發或不獲發酬金,而新城晉峰須就此用途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e)   如客戶不希望新城晉峰如上文第6(a)至(d)款使用客戶的資料或將客戶的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向新城晉峰發出書面通知,行使客戶的選擇權拒絕促銷。

 

7) 客戶同意個人資料可轉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點 (不論是用作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並同意可轉發給向新城晉峰或其聯營公司就其業務經營而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8)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客戶同意新城晉峰不時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按照私隱政策的規定使用及披露。

 

9) 根據私隱條例中之條文,任何人有權:

(a) 審查新城晉峰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有關之資料;

(b) 要求新城晉峰改正有關他/她不準確之資料; 

(c) 查悉新城晉峰對於資料之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告知新城晉峰持有何種個人資料;及

(d) 就客戶信貸而要求獲通知哪項個人資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以及獲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以便向有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作出查閱及改正要求。

 

10) 根據私隱條例規定,新城晉峰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 (當客戶認為由新城晉峰所提供有關他/她的資料不準確時)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之要求,應向下列人仕提出:

私隱保護主任

新城晉峰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37樓3705-3707室

電話: 852-3912 6666 /傳真: 852-2179 1299